关于印发《南宁市统计局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归档查阅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8-0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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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中心):
为了规范统计行政复议工作,公开、公正、合法办理统计行政复议事项,现将《南宁市统计局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归档查阅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统计局
2016年8月5日
南宁市统计局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归档
查阅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与查阅,提升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和查阅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和查阅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是指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从受理、审查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图片等。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一卷,一案一号制度,按照方便利用、利于保密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五条 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文书必须用国际标准A4型纸。书写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如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打印件,必须用钢笔、毛笔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为立卷审核人。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该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完备,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剔除与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 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只留存一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及其他文书材料,可以另立一卷为副本,副本可按正本收录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第九条 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文书材料,可与原行政复议案卷合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
(四)补正通知书;
(五)立案审批表;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八)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九)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第三人提交的答辩及相关材料;
(十一)询问笔录;
(十二)调查记录;
(十三)听证记录;
(十四)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五)勘验、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十六)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十七)专家咨询意见;
(十八)延期、中止、恢复审理的相关材料;
(十九)结案审批表;
(二十)结案报告;
(二十一)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
(二十二)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
(二十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回执单;
(二十四)备考表。
第十一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铅笔填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页底居中位置。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封底)不编号。
第十二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微机打印。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随卷归档的音像材料等,按音像档案管理办法整理。
第十四条 凡纸张类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不能随卷保存的应当拍照片附卷,原物按有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处理。
第十五条 《备考表》至于归档文件的最后。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六条 卷内文书材料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列为密卷,归档时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按不同年度单独立卷归档。
跨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该在收案年度开始立卷,办结年度归档。
第十八条 本年度的行政复议案卷归档工作应当于下年度的三月底前完成,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等工作。行政复议档案一般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 为保障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对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其他行政复议代理人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材料,必须有申请人、第三人的授权。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活动。
(二)查阅本案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范围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该案件承办人联系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事宜,需要查阅已经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向行政复议机构联系提前预约。
(四)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该案件的承办人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其他人员应当在场。
(五)申请人、第三人阅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其他行政复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件,填写阅卷登记,交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
(六)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阅卷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指定的阅卷场所。
(七)阅卷人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案件材料,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查阅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工作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