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 发布时间:2019-06-28 10:05
  • 来源:南宁市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取南宁市统计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请填写《南宁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下载获取。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时需提供有效的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宜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申请业务。

一、受理机关、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受理机关:南宁市统计局

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1071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电话:0771-5536628;传真: 0771-5539369

互联网网址:http://tj.nanning.gov.cn/

电子邮箱:bgs5536628@sina.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南宁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在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tj.nanning.gov.cn/zwgk/ysqgk/t2574163.html(《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本机关负责公开由南宁市统计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线依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4.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等。

三、申请途径

(一)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机关的电子邮箱或通过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提交。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

(电子邮箱:bgs5536628@sina.com,网站链接:http://hd.nanning.gov.cn/wcm/govrefer2/wyxx/applicationOpen.html)。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南宁市统计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10713号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邮政编码:530028。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等有关材料到本机关依申请受理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四、申请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处理

1.对于内容明确的申请,按以下类型分别办理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第(8)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情形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含统计、研究、汇总、重新制作等),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合理的依照前述相关规定给予答复。

(1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

(1)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2)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申请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八、申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其他说明

办理流程请参看《南宁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附件:1、南宁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南宁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